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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XX公司与恩施XX公司、恩施XX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3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武穴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武穴市XX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恩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恩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XX,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隆,男,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XX公司与被告恩施XX公司、恩施XX公司、上海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XX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恩施XX公司、恩施XX公司、上海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穴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恩施XX公司、恩施XX公司、上海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武穴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XX


审 判 员  金楚才


人民陪审员  李文胜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4-16
  • 武穴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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