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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李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李X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朱XX


  • 2015-04-03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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