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XX,湖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蕲春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XX要求对被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审判长 邓XX
审判员 张幼奇
审判员 顾 俊
书记员 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