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X,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湖北蕲春人。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下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该公司经理。
原告汤XX诉被告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汤XX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汤XX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