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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陈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2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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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隆,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984322。


被告人陈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蕲春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XX,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365195。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陈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及其辩护人万隆、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X因杨树畈还建小区土方工程一事与夏XX发生矛盾,陈X邀姜X为其出头。2013年5月3日晚,姜X约被告人陈X、夏XX双方到XX酒店谈判,在酒店一KTV包房内,被告人陈X、伍X(另案处理)等人将夏XX和同行的夏XX打伤,经鉴定夏XX伤情为轻伤。


指控被告人姜X的犯罪事实:2013年10月23日晚,顾XX等人在横车路口砂场用铲车采砂,被告人姜X以顾XX偷他的沙为由,伙同他人将顾XX打伤。经法医鉴定,顾XX为轻伤偏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X、陈X无故殴打他人,致使他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姜X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意见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是因纠纷而殴打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X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X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X因杨树畈还建小区土方工程一事与夏XX发生矛盾,陈X邀姜X为其出头。2013年5月3日晚,姜X约被告人陈X、夏XX双方到XX酒店谈判,在酒店一KTV包房内,被告人陈X伙同他人将夏XX和同行的夏XX打伤,经鉴定夏XX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X于2013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X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被告人姜X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23日晚,顾XX、陈X等人在横XX砂场用铲车采砂,遇到蕲春县黄沙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制止。被告人姜X得知后出面协调请求不扣押铲车,并叫铲车司机顾XX将铲车开上河堤,顾XX便将铲车开走并躲藏在附近。后被告人姜X扬言要烧掉铲车将顾XX喊出,并以顾XX偷他的沙为由,伙同他人将顾XX打伤。后陈X上前扯劝,姜X又殴打陈X,陈X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姜X刺伤。经法医鉴定,顾XX为轻伤偏重,姜X为轻伤偏重。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X于2014年6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姜X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姜X于2010年8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X、姜X的供述;被害人夏XX、顾XX的陈述;证人夏XX、顾X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其他书证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陈X随意殴打他人,并分别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X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二、被告人陈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升


审 判 员   张双全


人民陪审员   詹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12-20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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