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蕲春XX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石材城。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蕲春XX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冯XX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冯XX逾期仍未交纳,亦未办理受理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军中
审 判 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詹XX
书 记 员 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