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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蕲春XX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蕲春XX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石材城。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蕲春XX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冯XX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冯XX逾期仍未交纳,亦未办理受理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军中


审 判 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詹XX



书 记 员  肖XX


  • 2014-09-03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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