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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XX公司与被告蕲春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春经济开发区凯迪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蕲春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XX公司与被告蕲春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XX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蕲春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2元,减半收取8771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兵


审 判 员  胥 陵


人民陪审员  游 兵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9-15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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