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龚XX与曾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龚XX。


委托代理人桂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X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龚XX诉被告曾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龚XX负担。


审判员     田XX



书记员     甘XX


  • 2014-09-25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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