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
委托代理人桂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X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龚XX诉被告曾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龚XX负担。
审判员 田XX
书记员 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