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吴XX与蕲春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吴XX,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X,蕲春县助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蕲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原告吴XX、吴XX诉被告蕲春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吴XX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吴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XX、吴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5-05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