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管建设与张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管建设。


委托代理人范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XX,曾用名张XX。


委托代理人梅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蕲春XX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建设诉被告张XX及第三人蕲春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建设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建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2555元,由原告管建设负担。


审判员    程军中



书记员    肖 莉


  • 2014-11-04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