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建设。
委托代理人范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XX,曾用名张XX。
委托代理人梅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蕲春XX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建设诉被告张XX及第三人蕲春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建设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建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2555元,由原告管建设负担。
审判员 程军中
书记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