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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1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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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无业。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失火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8月10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万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在山上祭祀烧香纸时,不慎将坟边的杂草燃烧,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14.6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X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3、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X和其丈夫骆X甲到本县刘河镇分路村张桥塆祭祀。到张桥塆后骆X甲去其父亲的坟上祭祀,张X从其五叔骆X乙处借得一次性打火机后,一个人带着香纸到张桥塆北边山咀骆X丙的坟前祭祀。张X在骆X丙坟前烧香纸的过程中,不慎将坟边的杂草烧着,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14.6亩,全为有林地。案发当日,被告人张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湖北XX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并得到了谅解。本县刘河镇分路村委会鉴于被告人张X积极扑火,并承担相关费用,村委会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蕲春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张X进行了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人骆X甲、骆X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蕲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证明、民事赔偿材料及谅解书、户籍证明、适用非监禁刑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由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14.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系初犯、偶犯,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柯 冰


人民陪审员   詹钧名



书 记 员   刘XX


  • 2014-10-22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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