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XX,曾用名解XX,蕲春县XX中心加油站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XX,蕲春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蒋XX,曾用名蒋XX,学生。
法定代理人高美容,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蒋X之母。
法定代理人蒋XX,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系被告蒋X之父。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XX与被告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XX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XX自愿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解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顾 俊
人民陪审员 孙XX
书 记 员 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