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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XX与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解XX,曾用名解XX,蕲春县XX中心加油站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XX,蕲春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蒋XX,曾用名蒋XX,学生。


法定代理人高美容,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蒋X之母。


法定代理人蒋XX,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系被告蒋X之父。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XX与被告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XX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XX自愿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解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顾 俊


人民陪审员   孙XX



书 记 员   段XX


  • 2014-12-11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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