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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操X,务工。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刘XX,无业。


原告操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刚、王XX、人民陪审员胡全友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操X及委托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操X诉称,我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及孩子极不负责并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刘X。


原告操X为支持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身份证明,拟证明双方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


3、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刘X乙的基本信息;


4、蕲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吸毒人员查处信息资料,拟证明被告刘XX长期吸毒,屡教不改,曾分别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事实。


被告刘XX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质证意见亦无答辩意见。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作本案判决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X乙,现在被告家中抚养。婚后一段时间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多次吸毒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为此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刘X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XX不珍惜双方夫妻感情,多次吸毒且屡教不改,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双方夫妻感情,且被告刘XX拒不出庭接受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操X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刘X乙的抚养权,综合原、被告实际情况,由原告操X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操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刘XX由原告操X抚养教育成人。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操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 刚


审 判 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7-04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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