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与陈XX、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务工。


被告卢XX,务工,系陈XX妻子。


原告林X与被告陈XX、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田X、人民陪审员詹钧名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的委托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诉称,被告陈XX以经营困难需要周转金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陈XX、卢XX夫妇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据此,特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原告林X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原、被告身份证、户籍证明,拟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主体适格。


二、被告陈XX、卢XX俩人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两被告在被告陈XX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三、被告陈XX借款100,000元的借条一张及原告转帐凭证,拟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陈XX、卢XX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及答辩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依法审核,原告举出的证据1、2、3,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被告陈XX以经营需要周转金为由向林X借款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林X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XX、卢XX夫妇偿还借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XX向原告林X借款100,000元有借款条据为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时被告陈XX与卢XX系夫妻关系,故该债务为两人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原告林X要求被告陈XX、卢XX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诉请如下:


由被告陈XX、卢XX偿还原告林X债款100,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XX、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用,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田 刚


人民陪审员  詹钧名



书 记 员  管XX


  • 2014-12-04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