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胡X。
被告华X。
原告张X诉被告胡X、华X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胡X、华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