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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胡X、华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胡X。


被告华X。


原告张X诉被告胡X、华X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胡X、华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3-26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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