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
委托代理人邹XX,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与被告陈XX、黄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判员 张卫疆
书记员 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