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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陈XX与陈XX、黄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


委托代理人邹XX,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与被告陈XX、黄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判员  张卫疆



书记员  段XX


  • 2015-02-12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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