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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湖北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XX公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XX。


法定代表人肖XX。


原告余X诉被告湖北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XX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余X对被告湖北XX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由原告余X负担。


审 判 长  孟柏林


审 判 员  李学兵


人民陪审员  游 兵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3-04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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