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李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李X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