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XX律师。
被告牛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XX。
被告米XX,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XX,系被告牛XX之妻。
本院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牛XX、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