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X,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