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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万源民初字第87号
婚姻家庭
李显诗律师 在线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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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X,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李XX


  • 2013-12-24
  • 万源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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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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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诗,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本科,于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取法律职业资格,于2010年成为执业律师,自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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