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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万源民初字第310号
婚姻家庭
李显诗律师 在线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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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XX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原告高XX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XX于2014年11月20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阳XX



书记员  龚XX


  • 2014-12-11
  • 万源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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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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