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XX律师。
被告万XX,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万XX、湖南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员 秦XX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