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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XXX、福清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榕民初字第1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道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罗道律、江XX,福建XX律师。


被告XXX,男,日本国籍,1951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福清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开发区福环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


原告陈XX与被告XXX、福清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及案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XXX、福清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4元,减半收取为21702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郑秀琴


代理审判员  谢XX



书 记 员  吕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0-18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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