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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公司与张X、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连民初字第17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道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路(进城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道律、江XX,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


被告杨XX,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张X、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林XX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7-07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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