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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与被告贾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白治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XX律师。


被告贾XX,男,43岁,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马XX与被告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XX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军


审 判 员  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  贾发军



书 记 员  吴 博


  • 2014-06-06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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