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XX律师。
被告贾XX,男,43岁,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马XX与被告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XX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军
审 判 员 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 贾发军
书 记 员 吴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