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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史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廉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程XX,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王XX,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史X,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史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程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3-24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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