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武汉市XX公司与汪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常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武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进、张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XX,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汉市XX公司与被告汪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XX公司以三个月内无法联系到汪XX本人应诉为由,于2015年6月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XX公司自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叶 俊


附:审批表格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10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武汉市XX公司


被告汪XX


主审人发


李XX


2015年6月2日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4份


  • 2015-06-02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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