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进、张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X,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汉市XX公司与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XX公司以被告王X已于2015年5月10日缴纳拖欠物业费,双方纠纷已化解为由,于2015年5月3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XX公司自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叶 俊
附:审批表格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18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武汉市XX公司
被告王X
主审人发
李XX
2015年6月2日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