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陆X与被告傅XX、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蕉民初字第24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龚光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XX律师。


被告傅XX,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


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XX,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与被告傅XX、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陆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常凯



书 记 员  林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4-15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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