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于XX、李XX征用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3)鞍行终字第1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维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李XX等鞍山市千山区宁远XX1304位村民。


诉讼代表人:于XX,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诉讼代表人:李XX,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代理人:郝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胜利南XX。


法定代表人:吴XX,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局长。


上诉人于XX、李XX等鞍山市千山区宁远XX1304位村民因征用土地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鞍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XX、李XX等鞍山市千山区宁远XX1304位村民的委托代理人李维及诉讼代表人于XX、李XX,被上诉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XX、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鞍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冬


审 判 员  史新宇


代理审判员  吴红娜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5-19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