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XX,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58年4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养殖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XX,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耀超,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X,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养殖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柯XX,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X,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周XX、徐X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周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徐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XX、周XX、徐XX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在化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X、陈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XX及其辩护人郭XX、李XX、上诉人周XX及其辩护人覃XX、许耀超、上诉人徐XX及其辩护人柯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林琮尧
代理审判员 梁XX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