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现居莫斯科。
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XX律师。
被告:郑X。
原告吴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担负。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