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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郑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衡桃民一初字第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书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现居莫斯科。


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XX律师。


被告:郑X。


原告吴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担负。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冀XX


  • 2015-06-29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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