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
委托代理人姜海兵、刘XX,山东XX律师律师。
被告赵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X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X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军
审 判 员 于云成
人民陪审员 戴XX
书 记 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