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XX。
委托代理人:赵XX,浙江XX律师。
被告:长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XX与被告长兴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XX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XX撤回对被告长兴XX公司、陈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1470元,由原告闵XX负担。
审 判 长 戴XX
代理审判员 柴 赟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