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XX,河北XX律师。
被告:邱XX,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XX,河北XX律师。
被告:北京XX和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XX公司。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
被告:邢XX,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中国XX。
负责人:包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邱XX、北京XX和XX公司、紫金XX公司、邢XX、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以有部分证据暂时不能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