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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邱XX、北京XXXX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深民一初字第9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XX,河北XX律师。


被告:邱XX,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XX,河北XX律师。


被告:北京XX和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XX公司。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


被告:邢XX,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中国XX。


负责人:包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邱XX、北京XX和XX公司、紫金XX公司、邢XX、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以有部分证据暂时不能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尹XX


  • 2014-01-16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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