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与胡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忠法民初字第033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X,重庆XX律师。


被告胡XX,女,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华,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重庆市XX公司,住所忠县忠州镇红星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7670-X。


法定代表人陶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XX与被告胡XX、刘XX及第三人重庆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忠法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在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为由,发回本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周XX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此款在原审(2012)忠法民初字第02216号案件中已经缴纳]。


审 判 长  阳长源


审 判 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田XX



书 记 员  吴XX


  • 2014-03-06
  • 忠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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