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XX,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北京XX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组织机构代码100XXXX0951。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史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意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现已无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XX审判员赵庆斌审判员焦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