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史XX与中国XX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顺执字第1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海静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史XX,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北京XX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组织机构代码100XXXX0951。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史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意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现已无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XX审判员赵庆斌审判员焦XX



书记员 杨XX


  • 2015-04-28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