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化帧与中国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顺民初字第145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海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被告)化帧,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北京XX律师。


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组织机构代码100XXXX1095-1。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午运,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中国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XX,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中国XX公司职员。


原告(被告)化帧与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新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化帧之委托代理人王海静、被告新华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化帧诉称:我自2004年3月19日起在新华XX公司工作,职位为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11日,我向新华XX公司寄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华XX公司。此案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审理作出京顺劳仲字(2014)第3811号裁决书,驳回我的部分申请请求。现我对此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化帧与新华XX公司自2014年8月1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新华XX公司依法为化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安保评估证明、登机证归还证明(庭审中,化帧将该项诉讼请求明确为:新华XX公司为化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新华XX公司为化帧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4.新华XX公司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化帧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新华XX公司辩称:不同意化帧的诉讼请求。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在持续之中,我公司没有义务为化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无义务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2004年3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前,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并未届满,双方均应依法履行。2014年7月,化帧向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此系化帧单方行为,未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与我公司协商一致,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至今日,我公司仍向化帧发放工资,缴存社保及公积金费用,依法履行着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二、化帧要求我公司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移交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于法无据,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具有飞行员资格管理的行政职能。有关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均属于民航行政管理的对象,应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新华XX公司诉称:化帧向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后,我公司不同意化帧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至今日,我公司还一直向化帧支付工资、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履行着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因此,化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我公司也没有为化帧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综上所述,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确认我公司与化帧之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我公司无需为化帧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化帧承担。


化帧辩称:不同意新华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因为我方与新华XX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我方根据劳动合同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新华XX公司送达了解除了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新华XX公司为我方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是新华XX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代表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新华XX公司有义务办理我方诉讼请求中的一系列手续和出具相关文件。


经审理查明:


化帧与中国XX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中国XX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化帧担任飞行员岗位工作。新华XX公司认可与化帧自2004年3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化帧实际执行飞行任务到2014年6月19日,最后一次加机组时间为2014年6月28日。双方均认可化帧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担任副驾驶一职。庭审中双方确认化帧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和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均在新华XX公司处。


2014年7月10日,化帧向新华XX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内容为:“中国XX公司:本人化帧于2004年3月19日入职中国XX公司,担任飞行员岗位工作。本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及《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提前三十日通知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贵司为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安保评估证明、登机证归还证明,并办理本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移交。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邮寄送达贵司,一份本人保存。员工:化帧。2014年7月10日。”新华XX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


化帧于2014年8月11日向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确认自2014年8月11日起与新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新华XX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保评估证明、登机证归还证明;3.新华XX公司为化帧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4.新华XX公司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化帧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顺义仲裁委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京顺劳仲字(2014)第3811号裁决书:1.化帧与新华XX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2.新华XX公司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化帧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驳回化帧的其他申请请求。化帧与新华XX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各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劳动合同书、XXX详情单及查询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化帧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邮寄至新华XX公司,新华XX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该告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8月11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化帧与新华XX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新华XX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相关规定,为化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并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化帧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因此,本院对化帧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对新华XX公司的要求判令其公司无需为化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化帧与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自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为原告(被告)化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三、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为原告(被告)化帧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四、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原告(被告)化帧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五、驳回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被告)化帧与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各负担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黄XX人民陪审员焦XX



书记员 倪XX


  • 2015-03-06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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