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吉XX与赵XX侵权执行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顺执字第16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海静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吉X,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XX律师。


被执行人赵XX,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吉X与被执行人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1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向北京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存款;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京PXXX)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10841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海龙审判员单德瑞代理审判员张海涛



书记员 苏XX


  • 2015-04-17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