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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陈XX,陈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193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陈XX,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陈XX,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陈X,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陈XX、陈X、陈XX、陈XX、陈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原告陈X已预交),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昕


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


人民陪审员 赵友铨



书 记 员  谭XX


  • 2016-03-23
  • 南川区(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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