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193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陈XX,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陈XX,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陈X,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陈XX、陈X、陈XX、陈XX、陈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原告陈X已预交),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昕
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
人民陪审员 赵友铨
书 记 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