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47年11月27日生,汉族,西安市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48年1月16日生,汉族,西安市XX公司职工。
被告:淮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XX公司诉被告淮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市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西安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宾
代理审判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彭 湃
书 记 员 孙 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