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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X公司与淮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杜民二初字第00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西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47年11月27日生,汉族,西安市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48年1月16日生,汉族,西安市XX公司职工。


被告:淮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XX公司诉被告淮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市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西安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宾


代理审判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彭 湃



书 记 员  孙 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6-12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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