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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张XX、青岛XX公司、长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濉民一初字第000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XX。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不详。


被告:长安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XX,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青岛XX公司、长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XX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XX、青岛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黄XX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张XX、青岛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待本案审结后一并确定。


审  判  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2-17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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