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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亚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X,女,30岁,住陕西省麟游县XX。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杨XX,男,28岁,住宝鸡市渭滨区XX。


原告何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亚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网络聊天认识并恋爱,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杨XX。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孩子两岁半的时候,原告去苏州打工,被告未能在苏州找到合适工作,又去了广州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对原告多方猜疑,双方矛盾不断加剧。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回到家中,将原告关在家中一周时间不让出门,采取极端手段威胁恐吓原告,双方家属劝说后毫无改善,原告又独自外出打工,双方之间断绝了联系。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共同存款20000元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网络聊天认识并恋爱,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杨XX。双方婚后常因抚养孩子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春节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后各自外出打工,相互联系减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表1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已结婚四年之久,且已经生育一子,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应当尽力维持改善。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经常发生矛盾,但皆因家庭琐事引发,无根本性分歧。双方应当以对婚姻高度负责的态度沟通化解夫妻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原告关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无相关证据印证,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婚姻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X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冉XX


  • 2014-11-03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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