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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泰虹民初字第05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陆鑫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鑫,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女,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XX。


原告周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见习代理审判员陈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鑫,被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原、被告均已离婚。××××年××月××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虽承认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但一直不愿意与原告离婚。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X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是比较好的,双方都是二婚,被告一直为家庭默默付出、用心经营,待原告与前妻的女儿视为亲生,原告应当珍惜这不易的婚姻。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与被告杨X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引起本诉。本案经调解未果。


另查明,杨X曾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X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8月4日,杨X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长达四年,其间双方应对对方已有较充分的了解,所以说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从庭审中双方陈述来看,双方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感知重新组成家庭的不易,希望双方能多为家庭考虑,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要求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X与被告杨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40元(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


见习代理审判员陈雨



书记员  鞠绮


  • 2014-09-01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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