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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2)崂民二初字第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晓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青岛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女。


原告青岛XX公司诉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希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书 记 员  王XX


  • 2013-01-07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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