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秋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秋军,广东XX律师。


被告廖XX,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钟XX



书记员  黄XX


  • 2014-06-03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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