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秋军,广东XX律师。
被告廖XX,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钟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