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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X、崔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4)杭上刑初字第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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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X,农民,家住浠水县。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X,农民,家住盐城市滨海县。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向X,农民,家住玉山县。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X,农民,家住贵溪市。2008年12月7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春萍,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X、崔X、向X、陈X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希发、被告人饶X、崔X、向X、陈X及其辩护人傅春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饶X、崔X、向X、陈X来到本市上城区城XX旁的沙县小吃店前的人行道上,预谋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实施诈骗。先由饶X在地上摆好一副象棋残局,吸引路人围观,其余三名被告人则假装路人围观象棋残局。当被害人龚X路过驻足观摩时,向X则上前与饶X下棋,并故意输棋。后向X约崔X、陈X、龚X三人一起与其下刚才的那盘象棋残局,对赌输赢,并拿出人民币1000元交给饶X保管。接着,由崔X做棋手与向X下棋,陈X、龚X在旁做崔X的参谋。向X故意输棋,崔X将所赢1000元进行了分配,其中分给龚X200元。接着,向X表示要重新再下一盘原来的象棋残局,并要崔X、陈X、龚X拿出钱与其对赌输赢,后在崔X、陈X二人的怂恿下,龚X押上8000元,崔X、陈X也各自押上几百元,并将这些钱款交由饶X统一保管。龚X、崔X做棋手与向X下棋,陈X则在旁边做参谋。后在崔X、向X一伙的操控、干扰下,龚X、崔X、陈X一方输棋,向X从饶X处拿起8000余元现金逃离现场,陈X则以假借安慰被害人的方式阻挡被害人,掩护向X逃跑。随后四名被告人打车回到饶X在本市萧山区的住处,在从骗来的钱中支付60元车费后,四人各分得人民币1985元。


2014年4月1日上午,四名被告人在本市城站火车站300路公交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饶X、崔X、向X、陈X分别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62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相应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X、崔X、向X、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X的陈述、证人叶某、白X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X、崔X、向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关于陈X系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已退赔大部分赃款,取得相应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对剩余赃款人民币138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



书记员  陈X


  • 2014-09-01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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