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敬XX,男,1963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蓬尧,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X,男,1963年3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XX。
负责人魏XX,经理。
上诉人敬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敬X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敬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敬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7元,由梁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敬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英
审判员 任淳艺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