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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XX与梁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4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蓬尧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敬XX,男,1963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蓬尧,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X,男,1963年3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XX。


负责人魏XX,经理。


上诉人敬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敬X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敬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敬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7元,由梁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敬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英


审判员 任淳艺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郭XX


  • 2014-12-04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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